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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方鴻愷
  • 法定代理人
    黃晟育

  • 原告
    智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歐仕邁歐吉原陳莉莉歐羽強蔡麗萍黃楷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原 告 智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泓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秋池) 代 表 人 黃晟育(泓易公司董事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郭瑋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顥律師 被 告 歐仕邁 歐吉原 陳莉莉 歐羽強 蔡麗萍 黃楷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複代理人 邱姝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049,817元【計算式:3,149,892元+3,760,215元+1,139,710元=8,049,817元】,依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695元,並經原告補正繳納。嗣原告於114年5月5日具狀擴張聲明,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共計8,512,099元【計算式:3,273,195元+3,978,843元+1,260,061元= 8,512,099元】,扣除原聲明金額,擴張請求金額462,282元,此擴張請求部分,依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紫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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