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 原告
- 智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泓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秋池)
- 代表人
- 黃晟育(泓易公司董事代表人)
- 訴訟代理人
- 馮昌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顥律師
- 被告
- 歐仕邁
- 被告
- 歐吉原
- 被告
- 陳莉莉
- 被告
- 歐羽強
- 被告
- 蔡麗萍
- 被告
- 黃楷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盛煌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姝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049,817元【計算式:3,149,892元+3,760,215元+1,139,710元=8,049,817元】,依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695元,並經原告補正繳納。嗣原告於114年5月5日具狀擴張聲明,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共計8,512,099元【計算式:3,273,195元+3,978,843元+1,260,061元=8,512,099元】,扣除原聲明金額,擴張請求金額462,282元,此擴張請求部分,依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