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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春財
被告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被告
楊明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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