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毛彥程

原告
吳美鳳
被告
吳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734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並於113年10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4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40至5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