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黃柏仁
  •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劉佩真、許慧娟、柯嘉萱

  • 原告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寶來納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被 告 寶來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嘉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 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同年7月31日以112年度救字第70號裁定駁回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10月23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231 號裁定駁回抗告,並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月17日以113年度 台抗字第42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附卷為憑。然原告已逾相當期間,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答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洪忠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