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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黃柏仁
  •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劉佩真、許慧娟、柯嘉萱

  • 原告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寶來納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被 告 寶來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嘉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佩真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被告寶來納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柯嘉萱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謙浩,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劉佩真,被告寶來納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家馨,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柯嘉萱,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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