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志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睿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新臺幣(未標示幣別者,下同)510,696元之裁判費(本院卷第10頁),然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803,367元本息。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3年3月1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735元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229,852元(1,803,367×31.735=57,229,8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15,6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4,92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繳納4,92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