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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
    鄭瓊芬

  • 當事人
    璨柏國際銷售股份有限公司馬瑋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璨柏國際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瓊芬 代 理 人 馬瑋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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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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