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璨柏國際銷售股份有限公司、鄭瓊芬、馬瑋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璨柏國際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瓊芬 代 理 人 馬瑋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