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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蘇錦秀

  • 當事人
    遠東醫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翔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遠東醫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俊男 代 理 人 白翔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第一銀行南港分行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國軍高雄總醫院 105,000元 EH0000000 110年12月3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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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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