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遠東醫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俊男
- 代理人
- 白翔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第一銀行南港分行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國軍高雄總醫院 105,000元 EH0000000 110年12月3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