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簡詩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簡詩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龍華汽車材料行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未記載 14,400元 KK0000000 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