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簡詩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龍華汽車材料行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未記載 14,400元 KK0000000 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