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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菊珍

聲請人
里玥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賢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  林注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士林分公司  里玥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53,972元 BZ0000000 0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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