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里玥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林政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里玥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賢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鍾堯任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 林注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士林分公司 里玥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53,972元 BZ0000000 0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