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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楊忠霖

聲請人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余景登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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