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余景登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