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精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振南
- 代理人
- 張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