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9號
- 聲 請 人
-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為城
-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104-NF-0000015~17 300,000股 104-NY-0000002 5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