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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辜漢忠

  • 當事人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陳榮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潘盈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104-NF-0000015~17 300,000股 104-NY-0000002 5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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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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