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許為城、陳榮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潘盈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104-NF-0000015~17 300,000股 104-NY-0000002 5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