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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劉逸成

聲 請 人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代 理 人 陳榮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達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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