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7號
- 聲 請 人
- 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鴻翔
-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NF-0000011~15; 104-NF-0000021~27、36 1,300,000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001~05; 104-NE-0000021~22 70,000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1~05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