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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林銘宏

聲 請 人
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翔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NF-0000011~15; 104-NF-0000021~27、36 1,300,000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001~05; 104-NE-0000021~22 70,000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1~05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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