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許鴻翔、陳榮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翔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NF-0000011~15; 104-NF-0000021~27、36 1,300,000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001~05; 104-NE-0000021~22 70,000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1~05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