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許鴻翔、陳榮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翔 代 理 人 陳榮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華成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