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黃瀞儀

  • 當事人
    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陳榮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翔鴻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翔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華成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宋姿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