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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菊珍

聲 請 人
陳振祥
代 理 人 梁家豪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吉祥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君海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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