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鴻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宗穎、陳榮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鴻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穎 代 理 人 陳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04-NF-0000032~35 104-NF-0000001~03 104-NF-0000045~46 9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