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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子琪

聲請人
林文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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