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大極工程有限公司、林麗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大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受款人「太極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極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受款人「太極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為誤寫,應予更正為「大極工程有限公司」。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