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大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受款人「太極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極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受款人「太極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為誤寫,應予更正為「大極工程有限公司」。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