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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辜漢忠

  • 當事人
    陳淑惠李虹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陳淑惠 代 理 人 李虹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077-PD-0007638-0 1,000股 084-NX-0002387-0 2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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