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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張海蘭即易康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2-NX-00000000-0 1 612 2 83-NX-00000000-0 1 9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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