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張峻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代 理 人 張峻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