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張峻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代 理 人 張峻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到期日) 1 臺北市北投區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 台北市北投區農會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127,125元 FA0000000 11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