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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蘇錦秀

聲請人
陳德政
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李榮林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至 107-NE-00000000 24 240,000 股票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0 至 107-ND-00000000 5 5,000 股票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 1 482 合計   30 245,482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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