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魏純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魏純卿 代 理 人 林耀泉律師 李榮林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至 107-NE-00000000 100,000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0至 107-ND-00000000 5,000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 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