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0號
- 聲請人
- 魏純卿
- 代理人
- 林耀泉律師
李榮林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至 107-NE-00000000 100,000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0至 107-ND-00000000 5,000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 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