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品毅即山陽產業、林美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林品毅即山陽產業 代 理 人 林美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1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第一閣旅社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山陽產業 87,510元 AG0000000 11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