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聯合全球驗證股份有限公司、蘇富崇、蔡依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聯合全球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富崇 代 理 人 蔡依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曾琬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1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暐信科技有限公司 周得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聯合全球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73,470元 2292851 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