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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3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蘇怡文

聲請人
鼎利聚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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