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鼎利聚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寶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鼎利聚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