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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蘇錦秀

聲請人
星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瓊娥
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方鳴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辛亥000332 1 10 股票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辛亥000512~000513 2 20 股票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辛亥000524 1 10 股票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寅壬子001283~001286 4 4 股票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寅壬子001289~001292 4 4 股票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寅壬子001960~001964 5 5 合計   17 53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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