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蔡子琪
- 法定代理人吳再文
- 原告進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進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再文 訴訟代理人 陳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周苡彤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榮輝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吳月枝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圍分公司 進旭有限公司 135,450元 0000000 1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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