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6號
- 聲請人
- 進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再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榮輝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吳月枝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圍分公司 進旭有限公司 135,450元 0000000 1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