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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絲鈺雲

聲請人
翁敏修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聲請人
翁誠鴻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聲請人
翁毓璟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聲請人
翁敏珊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聲請人
翁敏郁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聲請人
翁煒翔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聲請人
前列六人共同
代理人
張乃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華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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