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翁敏修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翁敏修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誠鴻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毓璟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敏珊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敏郁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翁煒翔即翁廖禧之繼承人 前列六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乃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華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士林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