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蘇錦秀
- 原告簡惠月即勝原汽車電機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簡惠月即勝原汽車電機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卓金塗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未記載 29,348元 YP-0559349 113年6月30日 支票 好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卓金塗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未記載 37,275元 YP-0559350 113年7月31日 合計 66,623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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