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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林銘宏

  • 原告
    吳湘即吳壘堅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吳湘即吳壘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聲請人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另聲請與主文欄所示股票相同記載之股票無效部分:查,依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13年2月1日函覆分戶卡查詢(見本院卷第34頁), 上載掛失登記股數為260,707股,即主文欄所示股票之股數 ,可認聲請人另聲請與主文欄所示股票相同記載之股票無效部分,應係重覆記載。是聲請人就此部分重覆聲請宣告無效,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准許部分,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關於駁回部分抗告,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益和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102-7--96NY0000102-7 256198 益和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103-9--96NY0000103-9 3509 益和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3707-7--90ND0023707-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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