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定承設計有限公司、朱育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定承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