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庭魁、陳鈺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張庭魁 代 理 人 陳鈺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益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益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 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