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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方鴻愷

聲請人
福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與成昌投資股份有限公
聲請人
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代理人
吳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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