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1號
- 聲請人
- 福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與成昌投資股份有限公
- 聲請人
- 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ELLY LEE
- 代理人
- 吳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