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鄭光輝即鄭楊美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鄭光輝即鄭楊美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