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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劉瓊雯

聲請人
鄭光輝即鄭楊美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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