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3號
- 聲請人
- 陳貴珍(即楊月鳳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