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憶心、黃宏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憶心 代 理 人 黃宏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昌舟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0,000元 NZ0000000 008年1月14日 2 昌舟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00元 NZ0000000 00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