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1號
- 聲請人
- 臧運國
- 代理人
- 林惠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安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109NE0000030-9 1 10,000 2 109NE0000031-0 1 10,000 3 109NE0000032-2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