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林銘宏
- 原告胡嘉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胡嘉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鴻盛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立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胡嘉浩 35,000元 A05430815 1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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