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鼎華、張文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0號聲 請 人 張鼎華 代 理 人 張文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67292 522 2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3NZ000000000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