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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筠雅

聲請人
張鼎華
代理人
張文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67292 522 2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3NZ000000000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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