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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陳耀宗

  • 原告
    維聖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維聖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8738 ~0008837 100 10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30560 ~0030569 10 1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30798 ~0030807 10 1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1350 ~0031361 12 12,000 合計 132 132,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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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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