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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蘇錦秀

聲請人
維聖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8738 ~0008837 100 10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30560 ~0030569 10 1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30798 ~0030807 10 1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1350 ~0031361 12 12,000 合計   132 132,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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