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維聖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耀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維聖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8738 ~0008837 100 10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30560 ~0030569 10 1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30798 ~0030807 10 10,000 股票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1350 ~0031361 12 12,000 合計 132 132,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