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富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享朗、洪碧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富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享朗 代 理 人 洪碧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柯宗卿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信用部 富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000元 FA1327751 11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