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2號
- 聲請人
- 富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享朗
- 代理人
- 洪碧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柯宗卿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信用部 富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000元 FA1327751 11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