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蘇錦秀
- 原告黃瑛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黃瑛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0-NX-229606-0 1 450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1-NX-273771-7 1 310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2-NX-321466-2 1 112 合計 3 872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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