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號
- 聲請人
- 李雪娥即巫俊宏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巫昆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寶島極光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富育榮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