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清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林清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