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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蘇怡文

  • 當事人
    康迅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康迅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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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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